【中國化工機械設備網 政策法規】近期密集釋放的政策信號顯示,環境保護稅立法進程提速。圍繞環境保護稅種設置的可操作性、稅率設定的合理性、企業負擔的可承受性等話題,此前各方進行了廣泛討論。
嚴防“花錢買污染”環境保護稅立法預期再升溫
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以“依法治國”為主題,使環境保護稅立法預期再度升溫。“現階段制定并開征環境保護稅,以及建立環保稅收體系基本條件已具備。”對于環境保護稅的征收標準和稅率劃定問題,一些環保部門專家建議,對造成不同污染程度的企業區別對待,征收不同的稅賦,培養企業減少污染的習慣。
初步理出征管流程
此前,*財科所副所長蘇明透露,環境稅方案已上報至*,正在按程序審核中。“提高稅率是環境稅制定重點之一,和目前的費相比,稅應該收得更多,以實現對企業的制約”,他說,環境稅的征收應以稅務部門為主,環保部門進行配合。環境稅應作為共享稅來征收,建議地方政府為主體,享有80%—90%。環境稅以費改稅為主,征收范圍包括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和噪音等在內的污染物排放和二氧化碳排放。
“面對突出的環境問題,我國政府不斷地出臺各項應對舉措,但仍然停留在政策層面,環境保護稅如果開征將從法律層面規范企業更加環保。鋼鐵、水泥、平板玻璃、電解鋁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在開征環保稅后,將受到影響。”業內研究員侯宇軒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政府應做的是切實保障環境保護稅的合法性、強制性,加強監督管理,落實環境保護稅的征收。
“環境保護稅的立法,將加速落后過剩產能的淘汰,表明了國家對環境治理的決心。與此同時,與生態環境息息相關的行業正面臨越來越沉重的環境壓力和環保責任,轉型升級、節能減排的行業需求日益突出。”*政策法規司相關負責人表示,由于環境保護征稅對象特殊,征管流程復雜,已經投入大量時間和精力調研,初步梳理出環境保護稅征管流程,完成了經驗收集整理和初步的數據測算工作。
同時“環境保護稅完成立法后,對于能耗大、污染排放較重的企業而言,其所承擔的成本就要提高,負擔也加重,從而使得外在成本內部化,由此迫使企業改善技術,加強管理,降低能耗,減少污染。”*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蘇明表示,征收環境保護稅可以提高政府籌集環境治理資金的收入水平,從而使政府加大環境治理的投入力度,改善環境污染狀況。如果經過一個時期,企業排污減少了,環境改善了,政府籌資會隨之降低,這是再好不過的事情。
以錢換污染“超容”?
事實上,靠大幅度提高環境稅征收標準來提高環保效率的做法,起源于戰后歐洲經濟高速發展期。此后為世界一些國家所仿效。盡管我國目前尚未開征環境稅,但對于一些污染嚴重的企業,事實上已經開始在征收各種收費項目。
雖說,開征環境稅可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企業提高環境保護意識、加大防污染力度。但環境污染對地球上越來越稀缺的青山綠水生態資源的破壞等,僅靠征收環境稅是根本不可能再生的。可能還會有企業認為,既然繳了環境稅,治理污染就應由政府全額埋單。
環境稅是一種懲罰性質的稅種,目的是讓產生污染的企業付出更多代價。假若通過調整環境稅收政策,排污企業能以積極主動的態度加強環保工作,大限度地減少環境污染,這無疑是政策制定者所希望看到的效果。但如果有的企業這樣想:既然繳了環境稅,就買了“排污權”,不僅不能做到減少排污或實現零排放,而且變本加厲,在排污數量和濃度大大增加。這就需要將排污量的多少體現在環境稅的具體征收標準上,防止企業繳了稅反而多排污。假如污染大戶中的“富人”可能用更多的錢換取對環境污染的“超容”,必然背離靠調整環境稅收政策遏止環境污染的初衷。
盡管,政府通過采取“高限處罰”的措施,如開征環境稅,對惡意排污行為實行重罰,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能夠堵死“花錢買污染”的漏洞。但在調整環境稅收政策的同時,更要防止排污企業將所繳納的環境稅,在生產成本中列支而計入產品成本,導致排污收費實際上成為商品價格的一部分,后轉嫁給消費者,從而步入“企業污染社會負擔”的怪圈。如果因為開征環境稅,環保部門就認為對排污企業又多了一道“保險”,可以松一口氣,懈怠日常監管,那么,排污企業就會萌生僥幸心理,非法排污,危害環境。
設置環保稅要處理好五種關系
設置環境保護稅收制度涉及方方面面,既要處理好環境管理體系和稅收征管體系的關系,又要處理好稅收收入的分配與使用關系,兼顧處理好公平與效率的關系,也不能疏忽處理好環保稅收與經濟發展的關系。因此,如何協調何以調節,便成了時下的當務之急。
圍繞該稅種設置的可操作性、稅率設定的合理性、企業負擔的可承受性等話題,此前各方進行了廣泛討論。整體而言,期盼者有之,擔憂者也不少,但都有一個共同目標——確保環境保護稅的開征能夠實現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雙贏,而不是顧此失彼。眾多專家認為,為實現這一目標,應著重處理好以下五方面的關系。
,處理好環境管理體系和稅收征管體系的關系。環境保護稅的開征,必然涉及由不同部門負責實施的環境管理體系和稅收征管體系,前者以保護環境為目標,后者則以實現財政收入為主要目標。兩者應相互支持配合、互相協同共進。征稅部門通過征收環境保護稅,有助于遏制環境污染行為,實現環保意圖。但征稅部門與污染者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且缺乏生產方面的專業知識和核實企業耗費環境資源情況的技術能力,需要環保部門提供支持,以確定環境保護稅稅種、稅率、稅基等。
第二,處理好稅收收入的分配與使用關系。鑒于環境保護稅具有征收范圍寬、征管難度大、課稅對象廣、稅源不穩定等特點,符合共享稅的構成要件,故該收入應由*與地方之間共享。為爭取民眾支持,西方發達國家普遍建立了環境保護稅專款*制度,如法國將其95%的環境保護稅收入交由國家或跨地區的機構進行專款*。我國可以借鑒參考,建立環保基金,專門用于污染治理、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等方面,不可挪用。
第三,處理好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在建立環境保護稅收制度過程中,應切實構建起污染者負擔、完全納稅、受益者補償的原則,真正實現“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使用誰負稅”,促使外部成本內在化,實現環境公平。同時,對產生正外部性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制定簡便明了的環境保護稅收制度,便于征管和繳納。
第四,處理好環保稅收與經濟發展的關系。開征環境保護稅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一些行業的發展,因此環境保護稅的征收除追求減少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外,還應通過矯正當前稅收對資本和勞動的扭曲現象,助推就業增長和經濟發展。因此,我國環境保護稅的設計應與我國整體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合理適度的原則,以既能限制污染,又能促進生產方式轉變,形成新的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為前提,構建起適合我國國情的征收制度。
第五,處理好環境保護稅與其他環境保護手段的關系。開征環境保護稅并不是解決環境問題的“藥方”,它具有工具的局限性,在有些環節或領域,其作用的發揮可能會受到限制。應將環境保護稅與其他環境保護手段緊密結合起來,使之互為補充、互為促進。諸如,在征收環境保護稅的同時,可引入市場機制,建立健全礦業權以及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等制度。
設置環境保護稅收制度,涉及林林總總,需綜合考慮資源環境承受能力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能力,正確處理好各個層面的關系,以確保其開征能夠實現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同步的雙贏目標。
嚴防“花錢買污染”環境保護稅立法預期再升溫
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以“依法治國”為主題,使環境保護稅立法預期再度升溫。“現階段制定并開征環境保護稅,以及建立環保稅收體系基本條件已具備。”對于環境保護稅的征收標準和稅率劃定問題,一些環保部門專家建議,對造成不同污染程度的企業區別對待,征收不同的稅賦,培養企業減少污染的習慣。
初步理出征管流程
此前,*財科所副所長蘇明透露,環境稅方案已上報至*,正在按程序審核中。“提高稅率是環境稅制定重點之一,和目前的費相比,稅應該收得更多,以實現對企業的制約”,他說,環境稅的征收應以稅務部門為主,環保部門進行配合。環境稅應作為共享稅來征收,建議地方政府為主體,享有80%—90%。環境稅以費改稅為主,征收范圍包括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和噪音等在內的污染物排放和二氧化碳排放。
“面對突出的環境問題,我國政府不斷地出臺各項應對舉措,但仍然停留在政策層面,環境保護稅如果開征將從法律層面規范企業更加環保。鋼鐵、水泥、平板玻璃、電解鋁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在開征環保稅后,將受到影響。”業內研究員侯宇軒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政府應做的是切實保障環境保護稅的合法性、強制性,加強監督管理,落實環境保護稅的征收。
“環境保護稅的立法,將加速落后過剩產能的淘汰,表明了國家對環境治理的決心。與此同時,與生態環境息息相關的行業正面臨越來越沉重的環境壓力和環保責任,轉型升級、節能減排的行業需求日益突出。”*政策法規司相關負責人表示,由于環境保護征稅對象特殊,征管流程復雜,已經投入大量時間和精力調研,初步梳理出環境保護稅征管流程,完成了經驗收集整理和初步的數據測算工作。
同時“環境保護稅完成立法后,對于能耗大、污染排放較重的企業而言,其所承擔的成本就要提高,負擔也加重,從而使得外在成本內部化,由此迫使企業改善技術,加強管理,降低能耗,減少污染。”*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蘇明表示,征收環境保護稅可以提高政府籌集環境治理資金的收入水平,從而使政府加大環境治理的投入力度,改善環境污染狀況。如果經過一個時期,企業排污減少了,環境改善了,政府籌資會隨之降低,這是再好不過的事情。
以錢換污染“超容”?
事實上,靠大幅度提高環境稅征收標準來提高環保效率的做法,起源于戰后歐洲經濟高速發展期。此后為世界一些國家所仿效。盡管我國目前尚未開征環境稅,但對于一些污染嚴重的企業,事實上已經開始在征收各種收費項目。
雖說,開征環境稅可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企業提高環境保護意識、加大防污染力度。但環境污染對地球上越來越稀缺的青山綠水生態資源的破壞等,僅靠征收環境稅是根本不可能再生的。可能還會有企業認為,既然繳了環境稅,治理污染就應由政府全額埋單。
環境稅是一種懲罰性質的稅種,目的是讓產生污染的企業付出更多代價。假若通過調整環境稅收政策,排污企業能以積極主動的態度加強環保工作,大限度地減少環境污染,這無疑是政策制定者所希望看到的效果。但如果有的企業這樣想:既然繳了環境稅,就買了“排污權”,不僅不能做到減少排污或實現零排放,而且變本加厲,在排污數量和濃度大大增加。這就需要將排污量的多少體現在環境稅的具體征收標準上,防止企業繳了稅反而多排污。假如污染大戶中的“富人”可能用更多的錢換取對環境污染的“超容”,必然背離靠調整環境稅收政策遏止環境污染的初衷。
盡管,政府通過采取“高限處罰”的措施,如開征環境稅,對惡意排污行為實行重罰,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能夠堵死“花錢買污染”的漏洞。但在調整環境稅收政策的同時,更要防止排污企業將所繳納的環境稅,在生產成本中列支而計入產品成本,導致排污收費實際上成為商品價格的一部分,后轉嫁給消費者,從而步入“企業污染社會負擔”的怪圈。如果因為開征環境稅,環保部門就認為對排污企業又多了一道“保險”,可以松一口氣,懈怠日常監管,那么,排污企業就會萌生僥幸心理,非法排污,危害環境。
設置環保稅要處理好五種關系
設置環境保護稅收制度涉及方方面面,既要處理好環境管理體系和稅收征管體系的關系,又要處理好稅收收入的分配與使用關系,兼顧處理好公平與效率的關系,也不能疏忽處理好環保稅收與經濟發展的關系。因此,如何協調何以調節,便成了時下的當務之急。
圍繞該稅種設置的可操作性、稅率設定的合理性、企業負擔的可承受性等話題,此前各方進行了廣泛討論。整體而言,期盼者有之,擔憂者也不少,但都有一個共同目標——確保環境保護稅的開征能夠實現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雙贏,而不是顧此失彼。眾多專家認為,為實現這一目標,應著重處理好以下五方面的關系。
,處理好環境管理體系和稅收征管體系的關系。環境保護稅的開征,必然涉及由不同部門負責實施的環境管理體系和稅收征管體系,前者以保護環境為目標,后者則以實現財政收入為主要目標。兩者應相互支持配合、互相協同共進。征稅部門通過征收環境保護稅,有助于遏制環境污染行為,實現環保意圖。但征稅部門與污染者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且缺乏生產方面的專業知識和核實企業耗費環境資源情況的技術能力,需要環保部門提供支持,以確定環境保護稅稅種、稅率、稅基等。
第二,處理好稅收收入的分配與使用關系。鑒于環境保護稅具有征收范圍寬、征管難度大、課稅對象廣、稅源不穩定等特點,符合共享稅的構成要件,故該收入應由*與地方之間共享。為爭取民眾支持,西方發達國家普遍建立了環境保護稅專款*制度,如法國將其95%的環境保護稅收入交由國家或跨地區的機構進行專款*。我國可以借鑒參考,建立環保基金,專門用于污染治理、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等方面,不可挪用。
第三,處理好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在建立環境保護稅收制度過程中,應切實構建起污染者負擔、完全納稅、受益者補償的原則,真正實現“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使用誰負稅”,促使外部成本內在化,實現環境公平。同時,對產生正外部性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制定簡便明了的環境保護稅收制度,便于征管和繳納。
第四,處理好環保稅收與經濟發展的關系。開征環境保護稅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一些行業的發展,因此環境保護稅的征收除追求減少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外,還應通過矯正當前稅收對資本和勞動的扭曲現象,助推就業增長和經濟發展。因此,我國環境保護稅的設計應與我國整體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合理適度的原則,以既能限制污染,又能促進生產方式轉變,形成新的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為前提,構建起適合我國國情的征收制度。
第五,處理好環境保護稅與其他環境保護手段的關系。開征環境保護稅并不是解決環境問題的“藥方”,它具有工具的局限性,在有些環節或領域,其作用的發揮可能會受到限制。應將環境保護稅與其他環境保護手段緊密結合起來,使之互為補充、互為促進。諸如,在征收環境保護稅的同時,可引入市場機制,建立健全礦業權以及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等制度。
設置環境保護稅收制度,涉及林林總總,需綜合考慮資源環境承受能力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能力,正確處理好各個層面的關系,以確保其開征能夠實現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同步的雙贏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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